牵星过洋、有“章”可循
——写在《水下考古工作规程(2023 年)》颁布之际
姜波 山东大学文化遗产研究院教授
《水下考古工作规程(2023 年)》(以下简称《规程》)终于面世了。
《规程》的出台,可谓“十年磨一剑”。早在2012年,国家文物局即已酝酿制订水下考古的操作规程,当年我曾还有幸审读过最早的一个版本。此后历经多年,《规程》的制订却是一波三折、数易其稿,甚而至于不得不推倒重来,期间的困苦和艰辛,不言而喻!据笔者所知,国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(国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的前身)推出的《规程》(试行版),还曾在宁波小白礁一号沉船和2017年国家文物局水下考古培训班实习中经历过试行和检验。但是,鉴于水下考古作业环境、工作对象和技术装备的巨大差异,兼之居高不下却又人尽皆知的风险系数,行业翘首以待的《规程》,“千呼万唤”中却一直未能如期而至。在这样的背景下,今天《规程》的面世,无疑是一件令人欣慰、可喜可贺的大事。
《规程》是一个覆盖水下考古全流程的规范性文件。《规程》共计九章二十九条,第一章为“总则”,确立了《规程》的编制依据、实施范围和执行效力,规定中国实施水下考古工作必须依照本规程组织实施;正文的八章,则涵盖了实施机构、项目领队、调查发掘、文物保护、资料管理、成果发布和安全管理等诸多环节,“附录”则以技术要点和样式表格的方式,为水下考古现场作业提供了诸多技术规范和细则要求。如果说《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》为我国水下考古事业的发展提供了“有法可依”的法律保障,那么《规程》则可以说是为我国水下考古水平的提升提供了“有章可循”的操作规范。
南澳Ⅰ号沉船遗址水下保护框
《规程》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特点。《规程》的“正文”为水下考古作业制定了带有原则性要求的操作规范,“附录”则以“技术要点”“样式表格”等方式提供了可操作的细节要求。涉及物探测绘、数字影像、样本采取等技术成长性领域,《规程》保持了开放空间,仅作出原则性和框架性的规定,避免了技术参数一成不变所带来的弊端。特别值得一提的是,为确保《规程》与时共进,此次出台的《规程》自定名为“2023年版本”,为今后《规程》的修订提供了可操作空间。
漳州圣杯屿元代沉船水下发掘清理
《规程》特别重视水下考古行业的跨学科合作和科技水平的提升。《规程》在海洋物探、三维测绘、数字记录、专业潜水、文物保护、安全保障方面都有相对明确的操作规范和实施要求,既强化了水下考古的专业特色,又充分吸纳诸多相关行业和领域的技术专长,体现了水下考古跨学科、跨行业、跨领域的特点;不仅如此,《规程》还采纳了田野考古领域一些技术规范的要求,且兼顾了人文学科和自然科学领域的特点,可谓水陆并重、文理兼容。
水下考古安全作业是《规程》着力关注的重点,在这方面有非常明确的规定。如第二十六条规定:“水下考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,水下考古相关单位、专业人员、船舶和潜水器等必须严格遵守水上航行、作业以及潜水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范要求和安全准则,确保人员、文物、设备的安全”。《规程》还针对潜水计划、应急预案、安全档案和潜水安全员的设置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,以确保水下考古作业安全。在事故频发的潜水领域,中国水下考古一直保持人身安全事故零发生的优良记录,这与我国水下考古行业训练严格、作业规范和严于自律的传统是密不可分的。
《规程》在资料管理和成果发布方面也有非常明确的规定。档案管理不到位、资料刊布不及时情况,不独在田野考古中存在,水下考古中也并非罕见。《规程》对水下考古项目资料整理、档案管理和成果发布,有了明确的细则要求和时间节点,规定调查发掘工作结束三个月必须提交工作报告,考古报告出版六个月必须向文博收藏机构移交文物,这就为杜绝考古行业“只发掘不整理”、“只整理不移交文物”的顽疾设定了红线。
水下考古重绘了先人们梯航万国、牵星过洋的历史画卷;《规程》则为水下考古人的工作提供了“有章可循”的操作规范,能够亲眼目睹它的颁布,作为一个考古人,可谓“与有荣焉”。衷心希望在《规程》的保驾护航下,中国水下考古事业继往开来、行稳致远。
本文转载自“国家文物局”